最近性教育的議題很熱,我一方面認為這是好事,另一方面,其實也顯示了問題的嚴重性。作為在父權結構中的得益者,說實話,近來的事件對我最大的衝擊之一,就是我對這些嚴重性的了解是遠遠不足的。但之所以說是好事,也是因為一些被隱而不談的議題終於浮上了檯面,即便是觀念比較保守的大人(無論是爸媽或教育者),也被迫需要面對這個議題,面對談性的重要性。但踏入這個領域,往往先遇到的就是迷惘,因為能參作指引的經驗並不如其他領域來得豐富。包括性別的議題與觀念,以及教學教法,和經營的分寸,這些技術與論述都有需要共同努力開發。我想其中一個需要談論的主題,應該是性教育中的倫理議題。我自己的經驗也不是很多,就僅就我有限的教育現場,和性教育經驗,來談談教育者在教育現場的「角色倫理」。
我曾多次在文章和演講中提及,教育現場合作關係的「合作三角」:「教育者—小孩—主要照顧者(媽媽,爸爸,或其他人)」。這個合作三角的模式,同時指明了兩件事,其一是教育工作者工作的對象,同時包括主要照顧者,以及小孩。但這同時也點明了教育工作者角色的尷尬,這種尷尬在於教育者是在對一個既存的家庭關係工作。在我們身處的,逐漸轉變為以核心家庭為單位組成的社會中,教育下一代的責任很大一部分被分擔到他的照顧者身上,這是一個既成事實。在這個場域中,責任也意味著權利:照顧者握有部分決定小孩教育方針的權利。這種權利是部分的,而且是可受批評和檢討的,然而,這不改變照顧者擁有權利的事實。另一部分的教育責任,則被體制內教育及社會承擔下來。說起來,在這個教育圖像中,體制外教育工作者的角色是比較弱勢的,因為他們是站在「社會」的角色當中來施力。從國家對教育責任的分配來說,這個層面並不是必須的,也不存在任何的管制。這種弱勢的角色,部分導致了上面所說的尷尬關係,但另一部分,也意味著彈性。
更具體的去談上面所說的,合作中的尷尬關係,可以這麼說:當觀念不一致的時候,誰來做決定?如前所述,照顧者合理的有制定教育方針的權利,然而,教育者(無論處於體制內外),也依據不同的管道(可能是國家的權利賦予,或者個人間的託付關係)掌握了部分的權利。那麼,兩種互相矛盾的方針,兩種依據不同基礎證立的權利,如何能夠進行合作?
這是個難題,而且,就我的經驗來看,越是有理想和才能的教育者,越可能會忽略。有理想和才能的教育者,往往會為了把某些理念和價值傳達給小孩,而不顧前述的倫理議題。但倫理議題不會因為忽略而消失,在這個過程裡,教育工作者其實已經對倫理情境作出了抉擇:作為照顧者的競爭者。在合作三角中,教育者作為競爭者的情勢非常常見。這並不是不行,但教育者應該要注意到自身角色的意義,和在關係中的意涵。教育者與照顧者之間的競爭關係,可能是在關係層面的(尤其是一些長時間陪伴孩子,與孩子特別密切的教育者),也可能是在理念、方針層面的。關係層面難處理的,常常是合作關係三者間複雜的情感投射,糾結。而理念層面難處理的,則在與雙方各自的堅持。堅持價值的重要性,並且放大,合作關係就逐漸轉換成對壘。
然而,又必須要強調,這並不是說價值沒有對錯可言。舉例來說,同志關係本來就應該在性教育提及,增加小孩對非主流關係的認識,也應該要認可同志婚姻的權利。對於教育者而言,堅守這些價值的義務,甚至比照顧者更大。原因在於,教育者從一開始就應該假定,自己面對的教育場域是複雜且多元的,可能面對各種不同傾向與認同的孩子。在這樣的前提下,任何歧視、偏見、刻板印象、宗教立場,都可能直接在教育場域中構成壓迫。但某些不構成對其他群體壓迫,但卻隱含特定宗教/價值觀的理念,在家庭教育中實踐,卻可能是合情合理的。舉例來說,一個基督教家庭,可能一整個家庭都抱持婚前守貞的觀念。這是照顧者依據自身的信仰,來劃定的家庭方針。就如同一個佛教家庭秉持吃素一樣,這樣的方針,或許立基於某些從客觀立場來看不合理的理由,但依然是教育權利的合理實踐。然而,教育者如果因為自身的信仰,而為他陪伴的孩子制定這些方針,就忽略了教育現場應被納入考慮的多元性。
對於急切的想要提及某些觀念的教育者來說,最讓人心急的,可能是發現小孩卻是接收到了一些歧視性的觀念,或者,小孩確實不明白某些教育者覺得「你怎麼會不懂」的事情。像是我自己第一次發現,一整班的中年級孩子都以為小孩是由屁股出來的,而且女孩們沒有人知道自己有陰道,我也是挺訝異的,而且有一種「我必須做些什麼」的衝動。但在這種衝動的背後,又不應該遺忘,小孩確實是「照顧者的小孩」。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說,小孩是教育者的所有物,而是說,小孩確實生活在家庭裡面,一個與他的照顧者(們)共組的家庭裡面,這個家庭是他的現實。教育者要做的並不是取代家庭的功能,或者與之競爭,而是「與家庭合作」。照顧者的教育方針中,可能包含許多歧視性的觀念,譬如,否認「不正常」的性傾向,蔑視不同的性別認同。這些觀念是歧視性的,不合理的,應該修正的。然而,指出這些觀念的錯誤,並不會導致倫理議題的消解。倫理問題,和價值與理念的內容,是應該分別看待的兩個層次。照顧者持有的理念是錯誤的,他的教育方針,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,可能導致對於其他群體的壓迫,因此他不應該這麼做,這是一回事。他實際上是孩子的照顧者,與孩子共組一個家庭,被賦予教育的權利,又是另一回事。這項教育的權利,不能讓他的教育理念免於批評,反而使他更有義務去接受批評與挑戰。最終來說,教育權利的分配,依然是一種公共的分配。
談到這裡,教育者角色上的尷尬,應該變得更清晰了些。教育者同時在跟兩個對象工作,而且這兩個對象之間有一種實質的「責任—權利」的關係,兩者可能有不同的需求,以及不同的價值觀,教育者自身,也有不同的需求與價值觀。這些都是教育現場的真實。因此,如果只把眼光著眼於「我要教給小孩什麼」,可能就是太簡化了問題。我曾問過一位熟識的媽媽一個問題:如果今天我跟妳們家女兒(四年級)談談月經,你會覺得如何?媽媽的回答是:我會想,你要對我們家女兒做什麼?這樣的擔心是合理的,教育者應該去面對與接納。教育者快速的切入談性器官與性行為,假如教學教法恰當的話(這裡面有更多複雜的倫理議題,因為文章主題的關係,就先忽略不談了),當然是有其合理性,因為「小孩本來就該知道這些」。但在無知的孩子背後,可能有幾位還沒有準備好的照顧者們。他們的心情,也是真實的。他們或許有一套自己安排好的順序與步驟,或許沒有,這些準備與沒有準備,也是真實的。
有一個比較簡單的案例,或許勘作比擬。如果今天一個同志,找上一個主張性傾向治療的諮商師,或者反過來,一個保守的基督徒,找上一個捍衛同志權益的諮商師,諮商師有沒有告知的義務呢?我一直認為,教育也是廣義的助人工作,在教育場域中,這樣的知情同意權,也不應該被忽視。這種可以彈性且細緻處理知情同意的機會,也是體制外的優勢之一。詳細的溝通理念,實際要施行的步驟與內容,並給予選擇的機會,會是要進行這樣課程的必要條件。
或許很多熟識的朋友,會訝異於我在這篇文章裡傳達的保守反動觀念。但我傾向認為,在理念上的基進,未必要配合手法上的基進,反而應該有更多的細緻,以免觸及許多始料未及的傷痕。如我這樣身為男性而得益,因此無知的教育者,就有必要更謹慎了。面對倫理問題,才有機會更深刻的面對人。
雜談一會:
回覆刪除要怎麼定義「成年」?
我其實十分質疑世界普遍公認的「18歲即成年」,它是一個光譜,有人到了這年紀,心智年齡可能還只有14歲;有人可能不必滿18歲即已「成熟」,包括在生理上也有此差別。
我會覺得,即便10或12歲,也可有可成婚的道理,但這在許多文化中都是十分激進的想法,儘管在許多文化的過去當中還是被當成正常的。沒錯,這個年紀的「小孩」,普遍沒有已「成熟」的道理,若在這年紀談及戀愛關係,通常「小孩」之間的戀情尚被默許,然而「成年人」對「未成年人」,就帶有一種剝奪「未成年人」自由意志的意味在,乘著對方也許根本什麼都不懂而被誘騙。
假如有個12歲以下小孩子,對成人的世界有超乎常人的認知跟經驗,姑且假設他有前世記憶或之類的東西好了,成人能有的圓熟自由意志決定他都能有,他成年了嗎?又或是因為生理限制的因素,他必須被歸類在未成年?
教育者可否與受教者有性關係?
一般華人傳統認為,師輩如父。師者就是長了徒弟一輩,是父母,發生關係就是亂倫。對於十分迂腐嚴格的傳統而言,即便雙方都已是成年人,且無血緣關係,任何的性關係仍應被禁止。在現代社會,通常不會採用這種嚴格標準。在心理方面,教育者/受教者常常存在一種非完全對等的關係,至少是在教育的情境下,然而即使脫離了教育的場合,因著師生的關係,常會被認為師長利用地位優勢來剝奪學生在性方面的自由意志,比如仰慕崇拜。
今天拋開任何國家法律如何規定,單就思考方面來探究以下關係,是否能合情合理:
1.已成年對已成年/非師生
2.已成年對已成年/師生
3.已成年對未成年/非師生
4.已成年對未成年/師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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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未成年對未成年/非師生
6.未成年對未成年/師生
7.未成年對已成年/非師生(同3.)
8.未成年對已成年/師生
也許未成年對已成年或未成年之間存在較「正式」的教育關係的情況比較少,還是列出來。
我始終覺得,現行全球通則對性和成年的定義未必是最絕對的。有一種可能是,你和某個10歲(或年紀更小)的男/女孩有交往關係,在父母的同意下,且該男/女孩經過一套標準檢視通過,是由非常充分的自由意志決定這麼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