論霸凌之惡


   


在八德國中[1]的霸凌事件發生後,「霸凌」(bullying)在台灣逐漸被視為一個社會問題,並被引進輿論與日常言談之中。網路霸凌,性霸凌,言語霸凌等等詞彙,逐漸成為日常用語。而在學校當中,校方也利用團體活動時間,以及公民課程等等,來為學生擴充霸凌的相關知能[2]。然而,矛盾的是,即便霸凌開始成為普遍被談論的主題,對霸凌的討論與探究卻並未因此而深化。甚至,應該反過來這麼說:正因為「霸凌」這一詞彙的日常化,其意涵似乎也被淺化了。

下面,我將指出一些淺薄化的論點,並提出批評。藉由檢視這些常見的論點,或許能對霸凌之惡有一些較深刻的理解。

在台灣霸凌往往被歸咎於「人格特質」。加害者,因為有某種暴力傾向,或者某些控制欲望,而施加霸凌。受害者,則因為不擅長社交,以及有某些討人厭的習慣或言行,因此施加霸凌。這樣的觀點看似合理,但實際上一方面忽略了霸凌的多樣性,另一方面,則提供了某些將凌正當化的理由。

暴力傾向,時常被當作加害者的人格特質。但現實狀況卻常常是反過來:習慣於使用暴力來處理人際問題的人,常常是團體裡的受霸凌者。「愛打人」、「暴力」的標籤,使得他在團體裡成為弱勢。我們應當注意,「暴力」未必是一個好用的人際資本,其效應時常是負向的,而霸凌正是透過人際資本的運用,來讓受害者處於長期弱勢。一次性的打架或吵架,難以證明霸凌現象的存在。正因如此,霸凌應當與一般「偏差行為」的概念區分開來。行為是屬於個人的,而霸凌,則描述著團體長期的權力狀態,以及加害者對此一權力狀態的應用。在此,暴力不但並非霸凌的充分條件,也非霸凌的必要條件。除了暴力以外,還有千百種方法,能透過權力把人往死裡打。

「人格特質」這一個人歸因的角度,放在加害者身上,形成了一些對霸凌的窄化與誤解。放在受害者身上,則時常在實際面產生一種滑坡效應。在學校裡,或者是職場中,我們常常能聽見這樣的說法:「他會被霸凌,就是因為他這麼白目。」「他如果再這麼驕傲,被霸凌也是剛好而已。」在學校中,這樣的說法甚至常常出於老師之口。這種說法是滑坡的原因在於,它已經不只是在提出「原因」說明,而是在提出「正當性」的說明:「因為他白目 / 驕傲,因此霸凌他是正當的」。這很類似於性騷擾 / 性侵相關輿論中常見的「蕩婦羞辱」(slut shaming:「就是因為妳穿著暴露 / 不檢點,才會被性騷擾 / 性侵。」於是,防止霸凌 / 性騷擾 / 性侵的責任,竟然落到了受害者身上,而加害者彷彿是無罪的。

我們應當注意,這類看似在描述原因的說法,實際上卻是在進行罪責的歸屬。「白目才會被霸凌」只是其說法之一,還有更多的型態,甚至以關愛與同理的形式來表現「他是因為受不了他不合群,才用比較激烈的方式幫他融入團體。」在此,有兩組概念應當被區分開來,一是「同理 / 合理化」,二是「責任 / 罪責」。同理,是設法轉換視角,站到當事人的角度,綜合其情緒與經驗,來理解每一件事事出有因。然而,「事出有因」並不免除了加害人的罪責。反過來說,即便受害者有某些特質,使得霸凌發生或得以持續,這些特質如果有所改變,確實有可能在適當的情境中緩和霸凌[3]。我們或許可以說,基於自身的福祉,受害者有責任作出改變,但卻不能因此而把罪責施加到他身上。這些區分若不堅守住,同理或許就變成卸責,而介入處理的協助者,也可能在不自覺的狀況下踩線,而淪為幫兇。

霸凌,是透過權力不對等來實踐,在實踐的過程中,又一再的鞏固,再生產出權力不對等[4]。這樣的觀點,未必全然排斥人格因素在具體案例中的影響,而是強調霸凌現場的政治 / 權力因素。霸凌的普遍與難以理解,往往讓人把霸凌之惡歸咎於「人性之惡」。這種惡,被描繪為一種人性中普遍的深沉的黑暗。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霸凌者,正是因為這樣的惡潛藏於我們的本性之中,不時以種種攻擊行為(戰爭,犯罪)來表現,霸凌只是表現形式之一罷了。這樣的論述看似深刻而成理,但卻逃避了理解的責任。我們每個人都是潛在的霸凌者,並沒有說明任何事情,反而回過頭來叫每個人放下指責的手。如果人人都是潛在的霸凌者,那麼誰有資格指責他人?[5]

但指出錯誤是必要的,確認罪責的必要的,正是在作出這些關鍵判斷的同時,我們分辨出原本處於渾沌之中的惡。但當我們試圖指出霸凌加害者身上的惡,事情卻往往變得更加撲朔迷離。「加害者」一般而言,並沒有一種確定的邪惡特質[6]。反而,許多霸凌加害者是一般社會意義下的成功者,或至少是個循規蹈矩的「正常人」。說是循規蹈矩,但正常人的特質並不在於嚴格的遵守規範,而在於不加思索的依循社會常規。或許,「正常」正是理解霸凌的一個重要視角。在長期的霸凌中,往往能觀察到一種「邪惡日常化」的現象。依循「不能欺侮人」的團體,一夕之間創立下了新的律法:「不能欺侮人,但應當欺侮弱者」。任何人都擔憂自己坐上那個弱者的位置,因為,根據團體律法,欺侮他不僅是允許的,甚至是應當的。更令人毛骨悚然的是權威者的態度:默許,甚至加入。

政治思想家漢娜.鄂蘭對二戰時的德國,有一則深刻的描述:「汝不應殺人」的律令,被倒轉了過來-「汝應當殺人」。如果道德律令的內容都已經發生改變,那麼,我們就難以期待「遵從律令」的能力,能夠指導人遠離邪惡。在發生霸凌的團體中,情況是類似的。霸凌之惡不是人性之惡,而是鄂蘭所稱的「惡的平庸性」(banality of evil[7],因無能思考,無能與自身對話,不依據任何律令,來對眼前的事物作出判斷,因而作惡。重大的罪惡,執行者往往不是一般所設想的「惡人」,而是凡人。構成霸凌權力背景的廣大旁觀者,即為一例。

日本社會學家森田洋司在其關於霸凌的專著《霸凌是什麼》當中,提及一個終止霸凌的關鍵角色:仲裁者。仲裁者不同於旁觀者,在旁煽動或給予沉默的支持,而是成為團體中的制止閥,中斷霸凌的權力複製。在一些仲裁者較多的社會,霸凌的狀況,也出現了顯著的下降。

霸凌應當被中止。能中止霸凌之惡的,並非任何聖人,而是每一個作出如此判斷的公民:「即便『欺侮弱者』的律令高舉,但我拒絕領受,只因我是人,而他也是。



[1] 2010年,桃園的八德國中發生多起霸凌事件,並有女學生被強拍裸照,及學生帶西瓜刀到學校進行威嚇等狀況。從這次事件後,才開始有霸凌通報措施,及引進社工,心理諮商師進入學校系統。相關新聞可參考: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headline/daily/20101222/33054385
[2] 值得注意的是,在師資培訓(師範體系,教育大學,教育學程等)的過程中,對霸凌的著墨甚少,教育當局也並未透過進修等方式,來提供教育者關於霸凌的知能。以致於,即便積極的擴充學生方對霸凌的了解,似乎也只能期待他們自發的發展出應對霸凌的能力或策略(無論加害者或受害者)。而這顯然是不切實際的。
[3] 必須強調的是,受害者的改變不保證霸凌減緩,甚至普遍來說沒有直接關係。原因在於,即便霸凌的發起,是由於某些特質,但霸凌藉以持續的權力關係之再生產,卻往往不(僅)是因為特質。特質(無論好或壞),必須被轉換成人際資本,成為團體政治的要素,才可能產生權力效應。正因如此,學生間的霸凌,老師其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-他往往促成了各種個人特質的政治化。
[4] 這一觀點來自日本社會學者森田洋司的著作《霸凌是什麼》,經濟新潮社2017
[5] 漢娜.鄂蘭(Hannah Arendt)描述二戰後的德國社會,也出現類似的狀況。「每個人都有罪」實際上是在說「沒有人有罪」。於是,責任只能被歸咎於某些歷史潮流,甚至是一些幽玄的觀念。詳細請見<獨裁統治下的個人責任>,收錄於《責任與判斷》,漢娜.鄂蘭,左岸文化2016
[6] 《霸凌是什麼》,森田洋司,經濟新潮社2017
[7] 見鄂蘭著名的爭議之作,《平凡的邪惡: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》,玉山社2013

1 則留言:

  1. 就我的看法,一個班級存在一個十分懂得與學生打交道的老師,會讓霸凌現象少很多。
    公務員的世界常是一種冰冷機械的氛圍,只要有規定可循,就照做,只要沒有,就不管。我也看過年輕時當過流氓的老師,反而更能跟那些有霸凌傾向的的學生打成一片,進而影響學生的行為模式或讓學生真正「看到」不同的觀點,因為人都喜歡跟自己相似的人。比較有個性的學生都會覺得,那些冰冷死板的老師跟他們是兩個世界的人。
    所以實務上,我認為一個老師要有能夠贏得學生真心尊敬的能力,一般公務員只是想維持那個「尊師重道」的假象,也很怕被家長或客戶告,實際上很多學生恨得他要死,那麼學生的陽奉陰違就是這些老師能換來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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